一天一罪名——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点解读
1、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主要有:当场基于义愤的杀人、因长期受被害人迫害的杀人、基于被害人请求的杀人,以及“大义灭亲”的杀人等;
譬如:安乐死:绝症患者甲让乙给自己注射致命毒针,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可从宽处罚),因为乙属于被害人承诺放弃生命,这个承诺是无效的;尊严死:甲是植物人,家属乙拔掉氧气管,构成故意杀人罪(可从宽处罚);
4、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5、某种暴力性犯罪,故意杀人的情节被吸收,直接以该种暴力犯罪一罪处罚。譬如:抢劫致人死亡、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了上述暴力性犯罪之后,为了灭口、逃避侦查等原因而将被害人杀害的,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和有关的暴力犯罪进行并罚;
6、对引起他人自杀案件的处理:
(1)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具有违法行为或是有轻微的违法性但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引起他人自杀,不存在刑事责任;
(2)行为人实施了如强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侮辱、诽谤等,而引起被害人自杀的,不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而应以上述相关的犯罪定罪,但是须将引起他人自杀作为从重情节;
(3)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逼迫、诱骗他人自杀的,如果他人自杀与其行为具有高概率关系,一般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
7、对相约自杀的处理:
(1)相约自杀,各自实施自杀行为的,对自杀未遂者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两人相约自杀,一方真心实意,一方设下圈套,其真实意图在于剥夺对方生命,对后者应定故意杀人罪;
(3)两人相约自杀,由甲先将乙杀死,再自杀,甲杀死乙后无论由于何种原因未死均应追究刑事责任,认定故意杀人罪;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行,对于本条罪名,增加了一个责任年龄的表述如下: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要是针对近年来犯罪年龄的低龄化考虑修正上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