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写的什么(公司以岗位撤销为由解雇员工,被判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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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9 18:00:53
编辑: 广州律师王永健
实践中,很多企业会以岗位撤销为由,认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从而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但是否岗位撤销就必然会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呢?答案是否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形,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当发生这种情形时,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若劳动者的岗位变化仅仅是因为单位进行组织架构调整,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并非是在客观上必须进行的调整,则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定的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据此提出协商变更,并最终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并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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